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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章 贸易与地产的违约金之争[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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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春的青山县,寒意尚未完全褪去。青山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仓库前,叉车来回穿梭,搬运着准备发往各处的货物。而在公司会议室里,总经理赵永强却满脸愁容,盯着桌上与青山冠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材买卖合同,眉头拧成了疙瘩。

    nbsp一年前,青山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山冠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永和公司向冠四海公司供应价值千万的建筑钢材。合同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验收标准,同时约定若冠四海公司逾期付款,需按年利率18%支付违约金。然而工程开工后,冠四海公司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拖欠货款,累计欠款已达300万元。

    nbsp“赵总,市政那边催得紧,这批钢材要是再收不回货款,咱们后续的采购都要受影响。”财务总监焦急的话语,让赵永强下定决心:“走法律程序,必须让他们付出代价!”于是,青山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青山冠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按年利率18%计算的违约金。

    nbsp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内,渠成顺的办公室挤满了人。周万全快速翻动着《民法典》合同编,红笔在违约金相关条款上反复标记;张忠民将双方往来的送货单、催款函整理成证据链;戴世龙则拨通冠四海公司负责人电话,试图在开庭前促成调解,却被一句“等法院判吧”生硬挂断。

    nbsp“关键在于违约金的认定。”渠成顺在案情分析会上强调,“18%的年利率看似合理,但我们必须证明实际损失。”张彩娇连夜调取公司财务报表,发现因货款拖欠,公司不得不向银行高额贷款周转,产生了额外利息支出。方梅则以《千万建材款背后的商战》为题,在晨报上追踪报道,引发当地企业界对合同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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