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5章 一屋两租风波[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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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山县繁华的商业街,一处黄金地段的商铺引得无数商家垂涎。青山县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山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原本已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商铺出租给塔纳公司,用于开设旅游用品旗舰店,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高达80万元的违约金条款。
nbsp塔纳公司总经理林悦满怀期待,早早开始筹备新店开业事宜。设计团队完成了精美的装修方案,采购部门订购了大批特色旅游商品,甚至提前招聘并培训好了员工。然而,距离交房日期越来越近,农工商超市公司却迟迟没有交付商铺的动静。
nbsp林悦心急如焚,亲自前往农工商超市公司询问情况,得到的答复却是令人震惊的消息——商铺已经租给了另一家公司!原来,农工商超市公司在与塔纳公司签订合同后,又收到了另一家愿意支付更高租金的企业租赁请求,在利益驱使下,选择了“一屋两租”。
nbsp愤怒的林悦立即找到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渠成顺听完事情经过,神色严肃:“这属于典型的‘一屋两租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张忠民补充道:“关键在于违约金的认定,(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194号案例中对此有明确裁判规则。”
nbsp周万全迅速开始查阅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文,戴世龙则尝试与农工商超市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希望能在诉讼前解决纠纷。但农工商超市公司态度强硬,坚称塔纳公司主张的80万元违约金过高,只愿意支付少量赔偿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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