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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章 公海碰撞裁决[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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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bsp沃拉达玫瑰公司的律师则反驳道:“双方既然达成了特别约定,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沃伦之星号在发现情况变化时,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同样存在过错。我们认为,应该依据双方的约定和实际行动来划分责任,而不是单纯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nbsp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邀请了海事专家进行分析。最终,法院认为,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nbsp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法院认定,“玫瑰幻影”号在提出偏离规则的交会方案后,未能严格执行约定,且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不当,是造成紧迫局面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责任;“沃伦之星”号虽然同意了特殊约定,但在航行过程中也存在了望不足、应对迟缓的问题,应承担40%的责任。

    nbsp根据责任划分,法院判决沃拉达玫瑰公司赔偿青山沃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因船舶碰撞造成的部分损失,包括修理费、货物损失的60%等。对于船期延误的间接损失,法院认为虽然与碰撞事故存在一定关联,但由于计算较为复杂且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酌情判定沃拉达玫瑰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nbsp这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判决,不仅为当事双方解决了纠纷,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它再次强调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海事领域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提醒所有海上航行的船舶,遵守规则是保障航行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的关键nbsp。同时,也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当事双方的约定与国际规则、如何准确认定事故责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海事法律秩序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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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章 公海碰撞裁决[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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