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6章 古代版权保护法[2/2页]
天才一秒记住本站地址:[闪舞小说]https://m.35xsla.net最快更新!无广告!
p;nbsp她自然是不服气的。
nbsp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她接受了程玉夏的建议,将别的玩偶店告上公堂。
nbsp前县令觉得这件事难办,搁置这个案件。
nbsp等到女县令花月容走马上任,在案卷里发现何青宛告别的玩偶店,她觉得有趣。
nbsp这个从未出现过的案子该怎么判?
nbsp玩偶的设计图不用看,拿到玩偶之后,无需拆开,也能仿制一个相同的玩偶。
nbsp仿制有罪吗?
nbsp花月容和幕僚商量了一番,叫来何青宛和别的玩偶店,升堂了。
nbsp抄袭的玩偶店认为他没有错,玩偶这么简单,这么容易做的东西,他照着做来卖钱难道不行?
nbsp何青宛得到程玉夏指点,只说玩偶的设计图属于玩偶店,别的玩偶店抄袭了她家的玩偶设计图,侵犯了她的利益。
nbsp很新鲜的说法,花月容考虑一番,认为何青宛的说法有道理。
nbsp但是,何青宛用了大熊猫的卡通形象,别的玩偶店难道不能用大熊猫吗?
nbsp大熊猫可不是何青宛家的。
nbsp何青宛拿出两张设计图,两张设计图都是大熊猫,但是形象迥然相异。
nbsp何青宛道:“每个人都有眼睛鼻子耳朵,可长得一模一样的两个人不常见,大熊猫也一样。我的大熊猫是长得这个样子的,你们用了这个样子,就是抄袭。”
nbsp有道理。
nbsp花月容听取双方辩词,做出断案。
nbsp玩偶的设计图是机密之物,别的玩偶店不可以窥探,窥探便是恶意盗窃财物,会被判以偷窃的罪名。
nbsp所以,何青宛家的玩偶,别的店铺可以跟风,但是玩偶不能太相似。
nbsp就这样,何青宛家的玩偶仍然有仿制,可仿制品不十分像,彼此的区别能看得出。
喜欢。
第296章 古代版权保护法[2/2页]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