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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章 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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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词:“备案证不影响房屋使用,原告未遭受实际损失,违约金应按合同上限减半支付。”渠成顺当庭出示微信截图和住建部门的书面回复:“被告明知备案证无法按时取得,却在交房通知中故意隐瞒,构成欺诈。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违约认定不仅看结果,更要看主观过错。”

    nbsp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房屋质量合格,但开发商未如实告知备案证进度,构成瑕疵履行,判决承担50%违约责任。冉周虎不服:“明明是故意欺骗,怎么才一半责任?”渠成顺拍了拍他的肩膀:“二审我们重点举证其主观恶意,法律不会纵容不诚信行为。”

    nbsp二审期间,团队调取了开发商同期交付的其他项目备案证办理时间,发现其普遍存在“先交房后补证”的违规操作。“这说明不是偶然疏忽,而是惯常手段。”张忠民在代理词中直指核心。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购房人信赖利益,判决承担80%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4元。

    nbsp判决生效当天,方梅的后续报道《80%责任背后:诚信价值如何量化》见报,文中引用渠成顺的话:“违约金不仅是经济补偿,更是对契约精神的扞卫。当开发商把‘五证齐全当口头禅时,法律必须让‘诚实信用成为底线。”

    nbsp冉周虎收到赔偿款那天,特意给中心送来一面锦旗,红底金字写着“法槌之下见诚信”。渠成顺将锦旗挂在调解室墙上,阳光透过窗户,让“诚信”二字格外醒目。这个案件如同一场及时雨,冲刷着房地产市场的积弊,也让更多购房者明白:在契约关系里,眼睛不能只盯着房屋质量,更要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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