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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章 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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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县的秋雨淅淅沥沥,冉周虎和张九龙站在青山久居地产有限公司售楼部门口,望着玻璃上“盛大交房”的红色横幅,心里却满是阴霾。三个月前,他们满怀期待地收到交房通知,却在验房时发现开发商隐瞒了一个关键事实——本该同时交付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竟迟迟未取得。

    nbsp“明明说‘五证齐全,现在却拿不出备案证,这不是骗人吗?”冉周虎攥着购房合同,指节发白。张九龙翻出手机里的沟通记录,开发商始终以“正在办理”为由拖延,直到他们向住建部门咨询,才得知备案证至少还需两个月才能办结。

    nbsp两人带着材料找到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时,渠成顺正在整理新到的《民法典》案例汇编。“欺诈交房,即便没造成实际损失,也侵犯了知情权。”他推了推眼镜,目光扫过合同里“开发商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每日按房款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关键看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的比例。”

    nbsp戴世龙泡着浓茶插话:“前阵子有个类似案例,开发商用临时水电冒充正式交付,法院判了30%责任。但这次他们故意隐瞒备案证进度,性质更恶劣。”周万全翻出《合同法》相关条文,补充道:“欺诈属于主观恶意,即便房屋质量合格,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nbsp方梅得知案件后,以《交房通知书背后的“隐瞒”》为题做了追踪报道,引发购房者对“隐性违约”的关注。张彩娇协助两人梳理了从签约到催告的完整时间线,甚至发现开发商在销售时曾通过微信承诺“备案证与交房同步”,这成为证明其欺诈故意的关键证据。

    nbsp一审开庭那日,开发商代理人振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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